太古观察:浅谈个人破产制度

10月9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平阳法院办结的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214万余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偿还3.2万余元即可。

案情回顾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包括禁止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但是允许蔡某乘坐飞机经济舱和动车高铁的二等座。

我国个人破产法制度的现状

1986年我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2004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目前,我国仍未设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我国迄今为止仅将企业法人纳入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因此,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自然人债务人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均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该类纠纷。

钟镇涛破产后被限制消费

2002年7月,因为金融风暴投资失败,曾经风光无限的温拿五虎之一的钟镇涛正式宣布破产,当时他身负2.5亿港币的巨债!同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补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破产后,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甚至身为一名演员,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币。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的难点

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的约束,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来躲避债务责任的情况就会出现,个人破产制度就会被滥用。如果想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并推进个人破产法制度的立法,则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与完善的社会救济制度来配套。

对比已经建立破产制度的国家,他们都拥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个人破产之后,他的信用问题会影响到他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无法使用信用卡,或者无法找到长期正式的工作等。而我国由于对个人的现金储备及房屋财产情况无法清晰准确的查明,同时由于个人信用体制的不完善,因此法院无法真正的判断个人是否真的需要破产。

我们的观察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着我国个人消费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人们超前消费意识的不断改变,我们可以听到很多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声音。但是,正如前文所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信用体系等多种制度的配套,只有与成体系的配套制度和法律配合,才能使得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帮助到需要的人,才能避免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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