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2020年6月1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会同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5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第28号令)进行了全面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本次《征求意见稿》就修订背景作出了详细说明。总体而言,此次修订是配套《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展开的,一方面是为了配合我国新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也是顺应了开放外资引入的时代要求。所以,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亮点就是便利外商投资。
一. 明确投资主体条件和投资条件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外商投资的主体范围。明确外国自然人也可以作为出资主体;将实有资产总额为拥有5000万美元和管理3亿美元的外国投资者纳入可以作为非控股股东进行战略投资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能通过适用《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投资。
《征求意见稿》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条件。比如,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限制,仅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方式转让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以便于商务主管部门掌握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缩短为12个月;取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增加了允许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等。
但是,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不能够适用《征求意见稿》。另外,为了配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适用,《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二. 扩大投资方式
《征求意见稿》首次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将投资方式扩大为要约收购投资、协议投资、定向发行新股投资三种类型。针对三种投资方式设置了不同的持股比例要求、办理程序、审批程序、报告条件,以满足外国投资者多样化的战略投资需求。放宽了跨境换股条件,允许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发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三. 创新监管形式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相衔接,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作为实施战略投资的程序性要求,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加强自律管理,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尽责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我们的观察
本次《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外商投资者的主体条件和投资条件、增加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式、创新政府的监管形式,体现了政府贯彻落实外资引进政策的要求。《征求意见稿》不仅有利于外国投资者在A股市场的长远发展,也为新兴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入了更多活力。可以预见,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会在新的法律法规背景下拓宽投资渠道和机会。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