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流动性风险管理,聚焦《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发布

2021年9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起草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对理财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理财产品的流动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

发布背景

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理财公司已经获批筹建29家,规模突破10万亿元。因此,《管理办法》的发布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一、适用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理财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对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今年5月底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理财公司的定义相一致,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截至今年6月底,已有4家合资理财公司获批。

二、针对流动风险的治理架构的建设与管理措施

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根据《管理办法》,理财公司应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并配备充足且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理财公司中,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对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并建立问责制度。

同时,理财公司还需要根据产品的风险特点,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评估完善。这种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集中管理、对巨额赎回的监测和评估、对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压力测试以及应急计划等。

三、针对理财资产投资于不同流动性资产的具体要求

1.低流动性资产

对于单只理财产品同时存在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情形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该产品销售文件还应当做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非因理财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2.流动性受限资产

对于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3.高流动性资产

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对于我们目前可以接触到的投资资产而言,ABS、私募债、金融债、二级资本债等都可以归类为低流动性资产;封闭式资管计划或者定期开放周期10日以上的资管计划可归类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我们的观察

《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兑付能力,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在理财产品推进净值化转型的过程中,《管理办法》的推出将促进这一转型。目前,《管理办法》尚处于征集意见阶段,这也给机构预留出了调整业务制度、系统建设和产品整改等时间。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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