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4月15日,京东集团(JD.com, Inc.)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提交了20-F文件,披露了截至2020年2月29日京东集团的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管持股情况。
据其披露信息显示,京东集团截至该日共有2,937,248,715股普通股,分为A、B两类,其中A类普通股2,486,367,634股、B类普通股450,881,081股。其主要股东分别为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黄河投资有限公司,系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Max Smart Limited(系刘强东设立的家族信托,且其为执行董事)、Walmart(沃尔玛)及Fortune Rising Holdings Limited(系京东集团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设立的持股平台,刘强东系其唯一股东及执行董事)。
然而,其各自享有的表决权却与其所持股权不成比例——Max Smart Limited及Fortune Rising Holdings Limited(即由刘强东实际控制的两主体)合计享有京东集团78.9%的表决权,而黄河投资有限公司及沃尔玛仅分别享有京东集团4.6%和2.5%的表决权。
上述京东集团主要股东的持股及享有表决权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美国SEC(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官方网站
何为双层股权结构?
双层股权结构,即将公司发行的股权分为A、B两类,分别赋予不同的表决权,其中A类股权往往由投资人持有,而B类股权往往拥有数倍于A类股权的表决权,如京东集团的B类股权,1股就相当于20股A类股权的投票权利,因此,B类股也被称为超级表决权股。
刘强东何以成为东哥?
刘强东曾底气十足地在央视《对话》栏目中说:“如果我失去京东的控制权,会直接把它卖掉,退出拿钱走人!”其原因就在于,东哥通过其拥有的B类股权相对应的78.9%表决权对京东集团实现了绝对控制。根据京东集团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其双层股权结构有着以下的特殊设计:
1.A、B两类股权除表决权及转换权外,享有相同的权利。即股东每持有1股A类股对应享有1票表决权,而每持有1股B类股则对应享有20票表决权;B类股可以转化为A类股,而A类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化为B类股;
2.京东集团上市交易的是A类股,B类股不上市交易;
3.若股东将其持有的B类股转让给任何其不能实际控制的主体,则原B类股将同时自动转化为等量A类股;
4.A类股与B类股对提交股东表决的所有事项一并投票。普通决议实行出席股东简单多数表决,特别决议须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才能通过;
5.只要刘强东仍担任董事,京东集团的董事会就不能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形成决议。
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依据
京东集团设立于开曼群岛,上市于美国纳斯达克,其适用双层股权结构需符合开曼群岛及美国的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开曼群岛的公司法未明确禁止“同股不同权”;美国SEC对于表决权则规定:公司不得通过任何措施或者发行股票来减少或限制现有股东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采用分阶段的、有上限的表决计划、发行超级表决权股票,或者通过交换要约发行表决权低于现存普通股的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中国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曾在(2017)京03民终7216号李尧奔与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不一定“同股同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条款则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即中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特殊规定,但并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中另作规定,这也体现了中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外部投资者、中小股东表决权的保护。
结语
目前,双层股权结构在美国公司中已经得到普遍适用,其主要意义在于公司上市后仍能够维持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如知名的科技企业Google Inc.及百度等,部分投资人也十分支持这样的股权结构,如俄罗斯知名投资集团DST等。适用双层股权结构可以避免公司被资本绑架、防范恶意收购,但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牺牲了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且过于依赖持有B类股的创始股东作出的决策,这也正是美国养老基金NorthStar Asset Management提议Facebook放弃双层股权结构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