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发布,网络保险将迎来大变革

导读: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监管办法》共五章八十三条,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保险也随之飞速发展。在网络互联网保险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监管办法》应运而生。

我国现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发布,共6章30条,待《监管办法》实施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失效。《监管办法》的出台,让持续多年的互联网保险定义之争,线上线下业务之争、跨区域保险经营之争等等都有了定论。

如何定义互联网保险
在移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似乎每一项事情都摆脱不了与网络的联系。就保险经营而言,任何销售渠道都与网络有相关联的部分,比如某销售人员通过给客户发链接的方式让客户完成投保、或者是客户看到了某销售人员的线上推广信息而找到销售人员线下承保。似乎当今的大多数销售方式都与互联网有关,那么该如何定义互联网保险呢?《监督办法》给出了答案。

根据《监督办法》第二条,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根据《监督办法》对保险机构的定义,保险机构中不包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适用此办法的行为,根据《监督办法》第五条,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换言之,鉴别客户投保行为是否属于互联网保险以及是否由《监督办法》管理的核心就在于,该客户在投保时是否能够通过网络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信息,且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对于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需要满足《监督办法》对保险销售渠道的规定。综上,上述的这些行为,根据《监督办法》可认定为是互联网保险。

关于自营网络平台
根据《监督办法》,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从《监督办法》来看,自营网络平台需要具有完整的数据权限。因此,一些诸如第三方平台的网站、APP和网店就不属于《监督办法》所定义的自营网络平台。

从《监督办法》来看,保险机构需要明确各自营网络平台负责人,其自营网络平台应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和手段,且该平台、网站或者APP的服务接入地在我国境内。因此,保险机构是不能选择境外服务器作为软件或者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商的。同时,这些平台、网站和APP还应该满足我国工信部及行业管理部门对于其提供相关服务备案和资质的需求。

综上,自营网络平台应该具有独立性并满足合规要求,由专人管理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从技术上充分地保护资金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

强化持牌经营,明确非保险机构的负面清单
根据《监督办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来看,必须要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此外,对于非保险机构,《监督办法》也给出了其禁止行为的负面清单,其禁止行为包括:

(一)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
(二)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
(三)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
(四)代办投保手续。
(五)代收保费。

近年来,由于移动互联网和自媒体的高速发展,我们能看到很多主播或者自媒体博主在网络上以文章或者视频的方式向公众讲授保险产品。虽然,很多平台都要求这类主播或内容提供者具有相关资质,但是具体执行的如何,我们不得而知。随着《监督办法》的实施,保险自媒体的内容将亟需调整。

我们的观察
我们认为,《监督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合规经营、划清行业红线、从根源上防范风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监督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标准,这更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改善消费体验。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邮箱地址

tigood@tigood.com.cn

联系电话

010-5716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