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9月4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通过并发布,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一次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的修正,修正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次修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范围与宗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对未成年人的定义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国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且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亮点与创新
此次发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首次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首次系统全面阐述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禁止行为,首次明确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首次明确了国家长期监护、临时监护的情形,首次将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纳入法律保护,首次提出了委托照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要求,首次将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纳入保护范围,首次要求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保护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关于“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同时细化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学校保护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学校不得加重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推销商品、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在学生安全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车安全、预防性侵害和性骚扰问题以及校园欺凌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社会和网络保护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不得雇用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员。同时也首次规定直播平台应限制未成年人的上网消费和打赏行为,禁止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开设网络直播等。
我们的观察
总的来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迎合时代发展,满足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及身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未成年人获得更加安全、安心的成长环境,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