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红线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施行“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同时,也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转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因此,2018年成为“整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年。国家先后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制,明令民间借贷纠纷不可触碰的底线。

01.严守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界限
对于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发放民间贷款行为、采取非法手段催收贷款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对于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也将予以严惩。同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02.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应不超过年利率24%。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会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

03.特别关注职业放贷人的借贷案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因此,2018年多地法院相继出台《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施意见》对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有别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以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为例,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该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的,可以被暂定为疑似职业放贷人。对于纳入名录的人员,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性地加强对借贷行为合法性以及债权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包括审查是否存在套路贷情形;是否为高利贷;是否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是否存在暴力收贷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借多实际交付少;是否存在实借金额预加高息,实借金额少借据金额多;是否存在“借一押一”,或“借一抵一”,虚增债务;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肆意篡改出借人、借款金额;是否存在利滚利,利息定期计入借据本金;是否存在一笔借款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出具借据;是否存在逼迫借款人取现退款,伪造银行流水;是否存在故意设置障碍人为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是否存在现金还款不还借据,或还款(部分还款)后将空白合同交第三人再行主张债权;是否中间人交易,是否存在还款给中间人、出借人亲友后出借人不认账等情形。

笔者认为,对于借款人而言最大的风险在于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认定,若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向外放贷的业务,其从事放贷业务亦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该种行为扰乱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本案的两笔《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等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由此可见,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放贷人不但会面临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只能依返还原物追偿借款本金的风险,还将可能面临严格的法院审查,一旦发现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将被移送至公安或其他相关机关进行刑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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