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

导读:2019年12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保险业最新开放举措要求,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2019年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我们曾在10月16日太古观察中关注过这一条例的发布,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实施细则》落实了哪些对外开放措施?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在国内设立人身保险业务的股份比例,第三条中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此条是为2020年实施全面取消外资股份比例预留空间。

《实施细则》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相关的规定
《实施细则》第四、五、六条对外资保险公司股权做了相关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第五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第六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者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当履行股东义务,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

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完善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制度,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地运行。

《实施细则》统一了中资外资的监管规则
《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部分原有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均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外,中国申请人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我们的观察
《实施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文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和细化,同时为保险业的开放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对于《实施细则》和《条例》未规定的,将适用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与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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