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导读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办法》调整的主体和业务范围
根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由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2018年4月份,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规定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根据《办法》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不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根据《办法》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办法》增加的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例如:
【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过渡期与行业治理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办法》中设置了2年的达标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我们的观察
《办法》对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利于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规则,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办法》的推出也可以看作是第二轮金融部门改革的一部分,此轮改革的影响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有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受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