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契税法立法推进税收法定

导读: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
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按照当时封建社会“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王室及其政府支出的费用由国王负担。而在当时的英国,国王的收入主要有王室地产的收入、王室的法庭收入、贡金等。但是由于战争、王室奢侈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收入难以维持其整个财政支出。为了缓解财政上的紧张局面,国王开始在上述收入之外采取诸如借款、出卖官职、征税等手段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1215年,在双方的斗争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了《大宪章》。该《大宪章》对国王征税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其历史意义在于宣告国王必须服从法律”。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利法案》。至此,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得到了最终的确立。

我国的税收法定进程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程序法定。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到中国来的。

八十年代初,因对外开放需要,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5年,全国人大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此后,国务院根据授权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暂行条例,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等15个税种。

1992年,《税收征管法》颁布,后经1995、2001年修订。

2007年,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2011年制定了《车船税法》。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法律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一项任务。

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并相应废止198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2016到2017年,《环境保护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相继出台。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七次会议通过《车辆购置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税收法定的冲刺阶段
契税法草案已于2019年12月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时,距离2020年前完成税收法定的时间期限已不到13个月。

在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方面,契税法草案与1997年起实施的暂行条例基本一致,规定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如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契税法草案维持现行3%-5%税率不变,具体由省级政府在规定税率幅度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同时维持现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列入法律,并规定国务院可制定其他减免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我们的观察
在目前我国的18个税种中,已完成立法的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9个税种,若此次契税法能够通过,税收法定的进度将完成六成。近期增值税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2020年完成税收法定任务的大背景下,将目前成熟的暂行条例等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将促进落实我国的税收法定。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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