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日渐增多,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但是,在商标侵权实务中,赔偿数额尚没有唯一的计算标准。
商标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我们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案由在Alpha案例数据库中搜索,根据数据库显示,商标侵权类的案件纠纷数量呈现逐年上涨的态势。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从法律规定上看,在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通常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实际损失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遭侵权状态下的权利人的获益与被侵权期间的实际获益的差值。通常,可以通过价格、销量、利润等经济要素进行推算。但是推算过程中需要考虑诸多不定因素,因此也只能作为一种计算方式上的参考。
侵权人所获利益通常根据侵权人的宣传价格、销量、成本等因素进行计算,在实务中是较为容易进行计算的。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惩罚性赔偿
对于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即惩罚性赔偿。
随着商标在企业经营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我国逐步提高了对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标准。2013年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第63条的赔偿倍数为1-3,而2019年第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赔偿的倍数已经提升为1-5。
因此,在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中,证明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的证据对于提高赔偿额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对于证明侵权人主观恶意的证据,我们通常从以下方面进行收集:侵权人是否有申请注册类似商标、是否明知商标侵权仍故意使用、侵权的持续时间和是否将商标进行突出使用等。同时,被侵权商标的经济价值和商誉状况也是被侵权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
法定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定赔偿是对商标被侵权人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赔偿数额无法计算的情况下,基于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而采取的手段。近年来,法定赔偿的适用频率极高。
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总结
近年来,虽然我国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逐渐加强,但是商标侵权的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仍然没有唯一的计算标准,多数采用了法定赔偿。例如,在B站诉D站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处D站赔偿300万元,就是采用的法定赔偿。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