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过程
2018年8月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意见主要集中于法规条文的解释或执行口径。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有关表述。
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 披露方式及指定报刊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四 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基金募集情况;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5.澄清公告;
16.清算报告;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 什么情况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需要在以下时间节点披露相关信息:
基金募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运作: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封闭式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上写明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费率,按时编写并披露基金季度、中期和年报。基金合同中止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披露清算报告。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管理人及托管的相关事项变化、涉及基金财产及相关业务的诉讼或仲裁、基金收益分配及相关费用变化等重大事件。
保护投资者利益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加入了针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条款,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交易上市基金份额提供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可通过邮件、短信、社交平台、app 等方式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也可以提高定期报告的频率,连续性的进行信息披露,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