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复工企业该做什么准备?

导读:为加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但是随着疫情的越发严重,在1月28号左右各省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春节放假延长通知。绝大部分地区都延长到2月9号,并要求各地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距离企业复工的日期日渐临近,复工的企业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企业复工时间即将来临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但是随着疫情的越发严重,在1月28号左右各省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春节放假延长通知。绝大部分地区都延长到2月9号,并要求各地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除了延长假期的通知,各大官方渠道也在不间断号召大家少聚会、少扎堆,减少面对面接触,隔绝病毒传播。

复工企业需要尽到哪些义务?

1.及时报告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2.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防控、监督和检查的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之规定,企业在面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监督检查时,应最大程度予以配合。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复工企业应该如何做?

1.建立返岗职工花名册
首先,在目前疫情没有正式解除前,企业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全员返岗,是否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情况进行分批次返岗。建议企业对所有需要返岗的职工做一次信息登记,信息登记的内容应该包括该职工的春节外出路线及方式,以及春节期间是否参与过聚餐、集会等,以及职工及家庭成员的健康情况。

2.硬件方面的准备
建议企业在复工前,先对办公场所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并准备足量的防护用具及消毒用具和测温设备。

3.企业日常工作方面
复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符合疫情时期要求的出入制度,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特点,对于除有特殊必要情况到访企业的其他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谢绝到访。

如果复工企业确实需要有货运需求,建议企业应加大货运间隔,并对司机进行测温,对车辆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测和消毒处理。

复工企业应采取网络会议等方式,避免面对面的会议方式,如有必要的小型(2-3人)会议,建议到面积较大的会议室进行,会议期间应佩戴口罩,并保持距离。

企业不得提前复工

南通市一纺织厂因提前复工被处罚
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我们的观察
如果复工企业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对于复工的企业来说,严格遵守并履行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要求是义不容辞的。

我们上述的建议并不全面,各复工企业还应该确实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更加全面的制度,以保障自身的生产经营安全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为早日战胜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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