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著作权法》解读,适应时代发展

导读: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修订《著作权法》”)。新修订《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修订的历史沿革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开始施行,分别于2001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现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大幅提高赔偿上限
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此项规定的上限仅为50万元。结合实际案例和这一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著作权维权存在“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情况。新修订《著作权法》将这一上限调整至500万元,将从根本上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同时,提高违法赔偿上限也与《民法典》第1185条、《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保持了一致。

扩大保护作品的范围
根据新修订《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了以下九个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新修订《著作权法》将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的第六项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将第九项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内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法》的首要条件是先判断该内容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但是由于时代和经济在飞速发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面临由于新技术或者智力成果所产生的创作内容时,就可能由于该类型的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而直接影响裁判结果。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九项内容的修改,扩大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重新定义“广播权”
新修订《著作权法》将修订前《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修改为:“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对比修订前后的《著作权法》关于广播权的规定,新修订《著作权法》将公开传播的方式由“无线”改成“有线或者无线”;将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方式由“有线或者转播”修改为“有线或者无线”。

从修订前的《著作权法》中我们不难看出,现行《著作权法》对于广播权的定义仅仅是由初始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然后以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的作品。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这种通过无线方式实时转播的情况并不能通过“广播权”来发挥保护该内容著作权的作用。

新修订《著作权法》将传播或转播的方式修改为“有线或者无线”,这种修改也是为了适应当今移动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我们的观察
新修订《著作权法》提高侵权赔偿的上限至500万元,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旧《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重新定义了广播权,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此次的新修订《著作权法》适应了当前经济和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解决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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