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关于《民法典(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分析

导读: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全文。《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自从《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共38万余人次提出了近79万条意见。今天我们就对《草案》中新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简要分析。

何为“离婚冷静期”
根据《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离婚率逐年增加的问题。在韩国、德国等国家都有着类似的规定。而且,设立“冷静期”有一定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所说的“调解”,其实就是离婚“冷静期”的雏形。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背景:
通常来看,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关于诉讼离婚的情形,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中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四十条写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随后最高法选择了118个中基层法院开展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很多法院不同程度地引用了“冷静期”的做法,设置冷静期的时长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且在冷静期期满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并不利于家庭稳定。根据民政部召开的2020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的情况,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离婚登记员当场受理申请后会分开询问当事人意愿,进行劝说调解,如果双方坚持离婚,那么双方会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离婚协议等进行登记,离婚证当场便可以下发。

离婚冷静期的消极影响:
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权,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禁止破坏公民的婚姻自由。从这个角度上看,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延长了离婚程序的时长,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离婚冷静期违背公民的婚姻自由权,让全员强制进入离婚冷静期,是对婚姻自由权某种意义上的背离,也是对公民理应对自我负责行为的承担义务能力所做的剥夺。”

对于已经感情破裂,彻底决定离婚的双方来说,冷静期属于多此一举,因为这可能会导致双方在冷静期内对财产分割事项反悔,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提起诉讼。

离婚冷静期的积极影响:
从当事人的心理角度看,婚姻从危机走到死亡是一个过程性的变化。在这个过程内,当事人的内心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因为某些突发事件也可能心回意转。因此,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进行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

从子女成长的角度看,冲动离婚现象的减少将有益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状况不好,缺乏父母共同的陪伴,可能会在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状况等方面产生各种消极的影响。因此,对于冲动离婚且有子女的家庭来说,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可以挽救部分冲动离婚的家庭,从而可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

我们的观点:
《草案》只是对协议离婚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一般采用诉讼离婚,《草案》对于诉讼离婚是否适用冷静期制度尚未明确,在我们看来,对于此类情况不宜适用冷静期制度。目前,公众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也是众说纷纭,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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