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法评:落实同案同判,上海高院发布群体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2021年4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下简称“《示范规定》”),旨在追求高效化解金融群体纠纷,将同类案件判决机制进行制度化推广,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对《示范规定》做简要介绍。

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及适用范围

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这种判决机制所针对的是人数众多的金融纠纷。根据《示范规定》第二条,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市法院在处理群体性金融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金融纠纷中,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从适用范围来看,根据《示范规定》适用于同一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引发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一方当事人在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示范判决机制如何启动?

根据《示范规定》,示范判决机制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示范案件应满足全面体现群体性金融纠纷的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和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机构支持诉讼的案件,符合示范案件条件的,可优先选定作为示范案件。

此外,在确定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后,人民法院应将示范案件和平行案件在审判管理系统中登记相应标识。

示范判决机制的效力

根据《示范规定》,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平行案件由非作出示范判决的其他法院受理的,审理平行案件的法院可以参照示范判决确定的裁判标准,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纠纷化解工作。

对于示范判决的结果,案件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诉,对于示范判决改判或提起再审,所认定的共通事实或法律适用标准发生变化的,一审法院应通过“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予以公告。

示范判决的诉讼程序采用

根据《示范规定》,示范案件选定后,应优先审理,对于已经立案的平行案件可以中止审理。法院在审理示范案件时,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对于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在受理后应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案件流转和审理进程,及时作出生效裁判。

对于平行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若干平行案件合并开庭审理,同时简化庭审程序。

太古点评

近年来,群体性证券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呈现增长的趋势。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对于维权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十分常见。《示范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

自2019年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来,上海市高院、金融法院在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试行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有效化解数千起纠纷案件。此次,上海市高院在总结上述处理纠纷的实践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示范规定》。《示范规定》的出台,是落实《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最高院“同案同判”要求的体现。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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