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千万保存好你的公章,万一被抢了呢?

导读: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携临时股东会决议,率四名“壮汉”在当当总部抢夺了47枚公章。同日,李国庆宣布已当选当当网董事长和总经理,“依法”接管当当,其妻子俞渝无权在当当网行使任何职权。在《告当当全体员工书》中,李国庆声称,原本希望用司法诉讼的方式妥善解决与俞渝女士的纠纷,但面对公司严重不利局面及大量员工被开除的情况,他痛下决心重新接掌当当网。但当当网随后声明称:李国庆抢走公章,已经报警,公章即日作废。公司当下仍然掌握在俞渝手中。那么李国庆抢夺公章之后,究竟能否接管公司呢?这是一件值得探讨的事情。

一、从玉玺到公章
印章文化从周代起源。秦末,刘邦攻陷咸阳,秦王“子婴既系颈以组,白车素车,奉天子玺符,降轵道旁。”子婴将玉玺奉给了刘邦,表明了政权的更迭。而刘邦得到玉玺,相当于宣示拥有了名正言顺的权力。

在法律上,“法人”是公司人格化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法人并不像自然人,可以用多种方式直接表达意思表示,作出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通过签字或加盖公章的形式将公司的意志予以外化体现。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公司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均能使合同生效。而与法定代表人签字相比,公章在外观形式和认可度上都更胜一筹。因为使用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更容易出现自然人和法人身份混淆的情形,不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公章作为公司意志强有力的体现,经常在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时候起到关键作用。甚至有时候会出现“刻私章”、“造伪章”的违法现象,导致公章与公司实际意思表示相悖,严重影响公司行使职权,进而危及交易安全。

二、人章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在很多公司控制权争夺战中,人章冲突的情况时常会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意志的代表权究竟属于法定代表人一方,还是公章持有者一方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可就人章冲突时的公司意志代表作出规定,若存在该等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那么在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该如何判定呢?

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412号
股东私自加盖公章发函,被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
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联公司”)涉及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因不服威海中院(2017)鲁10执异31号执行裁定,双联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复议。而在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山东高院收到以双联公司名义提出的《撤诉申请》,山东高院认为,双联公司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准许双联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随后,孟勇代表双联公司向最高院申诉,请求撤销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176号执行裁定,重新审理复议申请。因为《撤诉申请》非双联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系股东邵敏私自加盖公章发函。双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股东邵敏借机取得双联公司公章,并多次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经查明,《撤诉申请》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8日,仅加盖了“威海双联起重挖掘有限公司”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院裁定:
最高院认为,在盖有公章的文书与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况下,如果公司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究竟是法定代表人还是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书代表公司意志做出过明确意思表示的,应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宜按公司意思认定。

本案中,孟勇代表双联公司已经明确了公章被他人非法占有,仅盖有公章的《撤诉申请》是否可以代表双联公司的真实意思存有疑义。山东高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因此最高院指令山东高院重新审查。

一般情况下,公章持有者具有公司授权,盖有公章的文书反映了公司的意思。但文书盖有公章,仅使该文书具有代表公司意思的外在形式要素,在公章持有者基于非公司意思持有公章等情况下,盖有公章的文书并不当然代表公司意思。同时,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诉讼意志代表主体,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没有作出限制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诉讼活动,一般即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但是在法定代表人是否适格的问题上,公司仍需要举证说明。并且也要对公章行为缺乏授权基础的事实予以举证。

三、公司用章也需要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公司行政用章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在英国法律和我国香港地区管理规则中,其实都有着对于印章管理的相关条款。

《英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秘书通常须与一个或两个董事共同认证公章的使用,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应制定安全保管印章的措施,印章必须有董事会或有由董事会授予此权的董事委员会的许可才得使用。”《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规则》则规定,除由董事会议决授权,并有董事一人、司理(秘书)或董事会所委专责办理之人在场知见外,不得盖戳公司图章于任何书据之上,而各董事、司理或负责之人,须在盖章书据之上签押。

四、公司用章的合规建议
公司用章应当如何管理,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未做出规定,通常由公司章程和内部决议来制定。在实践中,各类公章多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很少有公司会为行政用章设置印章保管机关。
此次李国庆“抢夺”公章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印章管理制度的松散和不规范,将导致公章在表达公司意志时效力产生瑕疵。对于行政用章管理制度的建立,我们的建议如下:

1. 印章的管理
公司行政章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管理。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

2. 印章的使用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使用时应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各部门专用印章须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在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

3.印章的保管
印章的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若印章遗失,保管人应及时向上汇报,并配合审查。

4.电子化签章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印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方案中推广了印章电子化的使用方法。公司使用电子印章一方面简化了印章管理的程序,降低了印章丢失、盗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无纸化办公的推进,加快了公司数字化的进度,对公司运转效率也有提升作用。

我们的观察
其实很多情形下,涉及公章的法律纠纷其实归根结底源于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李国庆“抢夺”了公章,也并不意味着其能顺利获取当当的控制权。因为李国庆所凭借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效力其实是存疑的。此次事件的具体情况还并未公布,因此我们无法武断地做出评判。不管当当事件结果如何,各企业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公章,建立完善的用章管理制度,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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