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正案》全文也于4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截至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已经施行了三十年。三十年间,《著作权法》共经历了三次修订,距离上一次《著作权法》的修订也已过了十年。近年来,直播、短视频等新类型的著作权纠纷不断攀升,未经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就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从而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通过这次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完善,很多新情况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将得到合理解决。
下面让我们具体来看看《著作权法》此次修订中具体有哪些要点:
要点一:引入“视听作品”概念 扩大保护客体范围
《修正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项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的“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第五十三条中的“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修改为“视听作品”。
《修正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
相关案例:(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79号
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传媒公司”)所运营的华龙网刊载了18篇文章,文章中共使用了记者乔天富拍摄的96幅图片。乔天富认为华龙传媒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摄影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对96幅图片中的37幅未予认定侵权,因此乔天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判断图片新闻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其独创性。该37幅图片是乔天富借助数码相机、利用光线条件等客观景象创作而成,在取图的画面、取图的角度、画面的亮度,局部的光彩等方面都凝聚了拍摄者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太古解读:
现行《著作权法》中使用的概念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类电影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其中“摄制”一词强调了电影作品须满足固定要件。
然而,随着互联网、便携设备拍摄与剪辑等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不少新形式的作品已成为实质意义上的作品,但不满足现行《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中的关于“电影作品”定义的要件要求,且这类作品划入“类电作品”也有些勉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例如最近话题热度很高的直播画面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把广义的“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是大势所趋,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早就把电影作品等此类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audiovisual works),美国《版权法》也把该类作品称为“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从字面上看,视听作品的内涵和外延更宽广,既能覆盖传统电影作品,也能对当下一些新形态作品实现包含。
另外,《修正案》除了正面列举其保护的作品类型之外,也对不保护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由“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使得新闻报道中的评述类文字、图片等等被列入的保护范围,这为新闻工作者对其作品的维权带来了有力支持。
要点二:强化侵权救济 增设惩罚性赔偿
《修正案》将《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相关案例:(2017)沪73民初208号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索公司”)系计算机软件CATIAV5R20的著作权人,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豆公司)未经达索公司授权使用该软件。因此,达索公司于2017年2月向行政机关投诉。期间知豆公司与达索公司达成和解,并与达索公司的授权代理商签订了正版软件采购合同,但知豆公司并未按约支付软件采购款。随后达索公司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达索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知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余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知豆公司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知豆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而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以及知豆公司在被行政机关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仍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定赔偿数额,判令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
太古解读:
一直以来,解决著作权纠纷时,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过高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得不偿失”是著作权维权难的主要表现。自《著作权法》实行三十年以来,无法确定实际损失、违法所得、许可使用费时法定赔偿数额上限始终是50万元。而反观在2013年修正施行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等因素时的法定赔偿上限已经从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所以,业内人士们一直呼吁提高侵权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著作权侵权大多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侵权人通过实施侵权为自己带来相应的商业利益。因此实际上侵权的赔偿责任不应仅限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应转向剥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此次《修正案》将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时的法定赔偿限额提高了十倍,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此次强化侵权救济的修订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求,对侵权、盗版行为将产生显著的警示作用。
要点三:明确合作作品使用规则和权利归属
《修正案》将《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相关案例:(2011)宁知民终字第16号
齐良芷等人系著名画家齐白石的合法继承人,江苏文艺出版社在没有取得所有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将齐白石的作品汇编成《煮画多年》一书进行出版发行。因此齐良芷等将江苏文艺出版社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用书面形式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
法院认为,齐白石作为享誉世界的艺术大师,其作品如果由于未取得所有继承人同意而无法在保护期内出版,则不仅不符合原告方自身的利益,也不符合《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传承和发展的精神。本案中,被告出版《煮画多年》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并在出版前与齐白石纪念馆签订了书面合同,得到了齐白石部分继承人的许可,被告的出版行为并不会妨碍齐白石继承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综合这些因素,法院认为被告取得齐金灵等部分继承人的许可即应视为已获得了合法授权,其出版《煮画多年》不构成侵权。
太古解读:
在《修正案》中,本条删去了“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一内容。在目前实践中,合作作品使用制度适用的前提是需要判断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这对合作作品的利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最大限度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是构建合作作品制度的出发点之一。因此,在《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不再区分“可分割”和“不可分割”两类作品类型。
不过关于合作作品的使用相关规定还是需要进一步明晰。实践中除了两人以上共同创作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外,还有通过受让、继承等方式成为共同著作权权利人的情形。根据《民法》规定,共同权利人需要共同协商行使处分权,但如果协商不一致,则很有可能权利就被搁置,不利于作品的价值利用最大化。
我们的观察:
从此次公布的《修正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此次对《著作权法》的修订通过扩大保护范围,丰富权利等内容上回应了新科技、新时代的发展变化。又通过加强侵权救济,明确权利划分等改动进一步优化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措施。此次修订秉承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促进了著作权密集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