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与法律规定,向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出资方式可以是交付财产(货币或者可以用货币进行估值的非货币财产)或者是履行其他的给付义务。
2014年3月起,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此举的目的是为了活跃市场经济,鼓励大众积极创业。认缴制不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缴纳注册资本,而是要求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这就达到了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作用。但是这种举措实质上也让很多公司在注册资本上吹破牛皮,很多股东认缴出资数额巨大但却没有履行实缴义务,导致后期出现一些系列问题。
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对公司,应承担其出资义务
201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股东逾期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也就是说,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公司其他股东可以直接要求其履行义务,足额缴纳认缴数额,并且可以要求其赔偿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在司法解释中也提到,股东未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2017)陕0104执1280号
西安庆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南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股东谢晖认缴金额33万元,实缴3.5万元。2016年,庆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晖补缴出资29.5万元。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谢晖未全面履行向庆南公司的出资义务,判决谢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庆公司履行公司设立时的不足出资计人民币29万余元。
2.对其余已出资股东,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具有双重性,在《公司法》中,出资是法定义务,而另一方面,出资也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此行为构成对其他已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股东在代表公司起诉未出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时,可以同时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归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
相关案例:(2015)锡商终字第00653号
焦宙彤与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山科技”)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无锡阿博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8万元,其中焦宙彤出资158万元,锡山科技出资150万元。锡山科技在首次出资58万元之后便停止出资,无锡阿博华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未果,遂将锡山科技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足额出资义务并承担未按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经审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锡山科技补缴出资92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分情况承担责任
(1)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公司实缴资本达不到最低限额时,公司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此时所有股东(包括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2)股东未实缴出资导致公司实缴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限额时,就由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股东来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股东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该股东应在差额范围、抽逃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2017)豫01民终8100号
河南郑州银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独资公司,马克静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9000万元,实缴0元。河南郑州银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力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判定在马克静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马克静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即股东未实缴出资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
在公司内部,股东们可以在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对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责任进行约定。《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公司可在股东未实缴出资时对其股东权利作出合理的限制。另外,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后也未在合理期间内缴纳的,公司也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当然这种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只适用于未出资的情况,对于已经部分履行出资义务、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并不适用。
如果股东未实缴的资本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还可能在刑法上构成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刑法》第159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股东如果作为自然人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资本差额的2%-10%作为罚金。当然,本罪需要有主观方面的故意。如果因过失而造成虚假出资,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们的观察:
作为一名公司股东,履行出资基本义务是其享有分红等权利的前提,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但并没有免除出资人实缴出资的法律义务。我们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对注册资本额度设置一定要慎重严谨地考虑。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出资的法律风险进行充分的认识,并根据公司的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对注册资本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避免出现相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