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对象
根据《办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
(二)信托公司。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五)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实质控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二、对实质控制权的定义
根据《办法》第三条,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者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者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投票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三、严格的市场准入关
1.意义
对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说,使得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杠杆率水平适度、投资动机纯正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市场准入,使得那些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进行高杠杆投资、风险管控薄弱、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违规者无法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平台,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积累金融风险隐患。
严格准入是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的重要措施;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可以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市场准入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二,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实施监管,需要严格市场准入,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第三,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和监管改革趋势。从国际监管实践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这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行业的理念。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将依法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2.对于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资产规模要求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对于控股层级要求,根据《办法》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情况,对属于应当申请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其自身相同类型的或者属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本办法实施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已经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的,鼓励其将股权转让至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集团内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交叉持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金融控股机构的业务范围
1.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2.金融控股公司可否投资非金融业务?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是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的。但是在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除外。
根据央行相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简评
《办法》明确了其监管的范围,将市场准入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门槛,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清晰,并强化资金来源对真实性,并完善了“防火墙”制度。
总体看,《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是正面,风险可控的。对金融机构而言,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对非金融企业而言,尤其是那些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有必要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看,《办法》有利于治理金融乱象、整顿金融秩序,最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台《办法》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