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0年3月25日下午,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八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制定的首要原则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
为什么说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呢?主要是因为保险资管产品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根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

保险资管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是谁?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
(三)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四)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五)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对比之前的规定,此次《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也列为了合格投资者,其条件可以说基本上秉承了私募基金对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标准
对于合格投资者来说,投资各类产品的最低金额要求如下:
投资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投资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投资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类
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哪些领域?
保险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谁可以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在对自然人投资者进行销售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对自然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产品。产品销售的具体规则由银保监会依法另行制定。

我们的观察
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办法》的落地将有助于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引导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银保监会应该会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

相关律师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邮箱地址

tigood@tigood.com.cn

联系电话

010-5716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