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外资保险银行入华条例修改,你准备好了吗?

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本次修改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这其中有3条与外资保险有关,他们分别是:

  •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10月1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 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 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

  •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

  • 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

  • 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 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 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我们的观察

条例的修改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使得目前的产品逐渐多元化,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从法律层面上说,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进入对我国的市场监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修改条例发布后,银保监会还将要推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的文件。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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