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解读《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

2020年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其初稿的基础上做了部分改动,取消了专利侵权的法定赔偿十万元下限,增加了专利“局部”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规定等。

《专利法》需要紧跟时代步伐
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在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订。当下,随着社会形势和科技水平的发展,专利领域不断地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指出,需要根据现有问题对现行《专利法》进行修改。2018年12月,《草案》初次提请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隔一年半,《草案》二审稿再次提交审议,亮点如下。

增加对局部外观的设计保护
产品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

现行《专利法》与《草案》初稿均未对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给予明确的保护,这也就不利于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及外观专利保护。因此,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对于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相关条文。

需要注意的是,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建立在外观设计实质审查的基础之上。如果缺乏相对应的实质审查制度,仅在立法层面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这很可能会导致外观设计市场的混乱,增加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的负担。因此,在实质审查中剔除垃圾外观专利,对于保证专利质量十分必要。

相关案例:国知局专利复审委第3297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新橡胶”)发明的一种轮胎外观专利于2015年通过申请获得了专利。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橡胶”)于2017年0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关于“正新橡胶”轮胎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称其公司更早时候已获得外观专利的一种轮胎与该“正新橡胶”专利产品不具有明显区别。“中策橡胶”认为,影响轮胎视觉效果的因素主要是轮胎表面的图案,将两种轮胎图案相比,二者胎面花纹结构相同,花纹形状及排列相同,胎面沟槽的整体表现相同。

“正新橡胶”则认为,虽然单元图案相近,但轮胎整体扁平比和花纹细节部位处的差别仍然较大,因此对于“一般消费者” 而言,上述区别点足以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专利复审委审查时提出,轮胎整体扁平比和花纹细节部位处的差别属于局部细微区别,无法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合议组在第32972号决定中支持了“中策橡胶”的观点。

太古解读:产品的局部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能否产生影响,主要是看局部对整体是否具有显著性。本案中,虽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但是仍然不能否认“正新橡胶”在轮胎局部上确实存在某些新颖的设计。

《草案》二审稿中增设局部外观专利的保护制度后,专门针对产品局部创新成果进行单独授权可能也将应运而生。这样不仅保护了在先专利权人的权利,也能够促进相关领域设计的创新发展。

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对于专利发明人和设计人而言,享有合理的创新收益十分重要,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按照《专利法》中涉及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单位可以依法享有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与此同时单位也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和一定报酬。对于如何进行激励,需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因此条文中使用了“鼓励”的字眼,将其作为倡导性规定提出。

取消法定赔偿下限
根据《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草案》在提交初审时,将难以确定利益或许可使用费的法定赔偿额由现行的一万元到一百万提升至十万至五百万这个区间。而在《草案》二审稿中,“十万元”的下限已经被移除。其被移除的原因是因为某些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市场价值较低。

并且我们横向对比《商标法》可以看到,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数额是没有下限的。因此《草案》二审稿取消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也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很好地衔接。

引入开放许可制度
在专利许可制度规定的细化上,《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在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同时《草案》二审稿也规定了因上述行为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

专利开放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的一种,与普通许可类似又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开放许可的权利人需要提前明确许可时间、许可使用费,由于其开放性,任何人也都可以作为被许可人。

开放许可制度的引入有利于提升专利的市场转化率、减少专利诉讼。同时,开放式的交易模式也能够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根据《草案》二审稿规定,专利权人也可以在开放许可之外,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作出普通许可,增加了开放许可模式下的许可模式的多样性。

另外,针对开放许可纠纷的解决,法条中也罗列出了协商、调解、起诉等解决方案,促进相关纠纷的争议解决。

我们的观察:
《草案》二审稿相对于先前的版本来说没有大幅度的改动,更多是在一些细节层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补充和调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还落实了有关经贸协议,在法条中对专利保护期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作出规定。相信随着其内容的不断调整,在其最终落地实施后,我国的专利保护体系能够得到较大的完善。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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